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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许昌市X路。

负责人:赵某乙,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法,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36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秀岩,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甲,上诉人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红丽,被上诉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军法,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秀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王磊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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