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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诉潘某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X。

法定代理人施XX。

被告潘X。

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X诉被告潘X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现就读于X中学预备班。2003年3月31日,被告与原告父亲施XX经X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定原告随父亲施XX共同生活,被告自2003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5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至原告独立生活止。现原告以物价上涨、学习和生活费用增加,原定生活费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潘X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施X生活费人民币230元并承担原告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的二分之一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

给付方式:于每季度首月底集中给付当季度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于每年1月底、7月底各结算一次;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3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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