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焦XX。
本院在执行高某与焦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焦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中的其他义务履行完毕,未履行义务,即鉴定费1210元案件受理费998元,共计2208元。被执行人焦XX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款2208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