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叶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7日9时31分,在本市X路、中宁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鲁x轿车和原告骑燃气助动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某应于2010年7月14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凭据)、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营养费人民币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69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7元,由被告叶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