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1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其暂住的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院的过道内,将邻居李X的黑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盗走,后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巡警队巡警在洛阳市老城区X街X街交叉口抓获。经价格评估部门评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96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X的陈述、报案材料以及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赃物已追退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