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沈XX与被告石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室。

委托代理人曹XX,男,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室。

原告沈XX与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芸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3月经人介绍后恋爱,1989年5月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石X,1989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XX与被告石XX自愿离婚;

二、原告沈XX得婚前财产:三门橱2张,五斗橱1张,四仙桌1张,缝纫机1台;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6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