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笔名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出版局美术印刷厂退休职工,住(略)-208。
委托代理人庞标,北京市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市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
被告邹某某。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京剧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团长。
被告闫某某。
上述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振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戴某某、邹某某、宁夏回族自治区京剧团(简称宁夏京剧团)、闫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标、李媛媛,戴某某、邹某某、宁夏京剧团及闫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某诉称:京剧《万里鸿》是我经过长达15年的创作完成的剧本,受到各界的广泛好评。2006年5月15日,闫某某签写借阅剧本协议与收据凭证后将该剧本借走。2007年12月6日,闫某某电话邀请我去银川观看戴某某、邹某某编剧,宁夏京剧团演出的京剧《海上生明月》。观看后,我发现《海上生明月》其实就是我创作的《万里鸿》,其中抄袭、篡改《万里鸿》剧本的主题、剧情结构、人物、职务,及京剧元素多达70余处。戴某某、邹某某、宁夏京剧团和闫某某共同侵犯了我对《万里鸿》剧本享有的著作权,故我起诉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停止演出《海上生明月》,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我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赔偿我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478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2478元),要求宁夏京剧团和闫某某返还《万里鸿》剧本。
戴某某、邹某某、宁夏京剧团和闫某某共同辩称:闫某某确实向贾某某借得了《万里鸿》剧本,但经过多次修改都不适合宁夏京剧团演出,因此放弃了《万里鸿》剧本。随后,宁夏京剧团找到戴某某、邹某某及其他编剧重新创作剧本。《海上生明月》是戴某某和邹某某独立创作的剧本,与《万里鸿》无关。闫某某在借阅剧本时交纳了200元押金,协议约定剧本丢失200元押金不退,因此宁夏京剧团和闫某某无须返回所借剧本。综上,我们不同意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5日,宁夏京剧团团长闫某某从中国天津弘翁编剧工作室借得《万里鸿》剧本,并签署了一份《中国天津弘翁编剧工作室借阅剧本协议与收据凭证》(简称《借阅剧本协议与收据凭证》)。该《借阅剧本协议与收据凭证》记载“借阅剧本之前交付借阅押金贰佰元整,待剧本归还本工作室(不要邮寄,务必面交)或决定排演后,本工作室再将押金如数退还分文不取”。中国天津弘翁编剧工作室是贾某某的工作室,没有进行登记手续。闫某某提出剧本已经丢失,押金也没有取回。贾某某认可押金没有退回闫某某。
《万里鸿》剧本只有文字内容,没有配唱腔。该剧内容梗概为:一对母子在突发的兵乱中被分开,儿子在台湾,母亲在北京。儿子程心远在台湾与一名高山族女子阿娜结婚并育有一女程云,后阿娜病逝,程心远与女儿程云、女婿林阿猛共同生活。母亲顾阿娟孤居北京,失子后曾投河自尽被救,后与孤儿赵亮结为义母子,并隐瞒身世改名换姓为黄某莲,并把义子赵亮培养成北京曲艺团团长。程心远之女程云随台胞赴大陆访问团参观北京,在北京市台办及邮政老劳模苑玉成的帮助下,使程心远与其母顾阿娟重新相认。
2007年12月6日,宁夏京剧团演出了戴某某和邹某某编剧的《海上生明月》。该剧内容概要为:一对师兄妹从小在江浙学艺,一个演梁红玉,一个演韩世忠,双剑起舞,感情深厚,双双盟誓:非他不嫁、非她不娶。在突降的灾祸面前,师兄妹分别了。师兄袁耀祖到台北后改行经商,成家立业。师妹花月芳辗转塞上,一辈子投身京剧艺术,还把从孤儿院领养回来的周海生培养成剧团团长。后袁耀祖的女儿玉华继承父业成为台湾一名痴迷京剧的优秀演员,在到大陆西北凤城观光的日子里和花月芳义母子产生戏剧性的遇合。最终,久别的师兄妹终于在大陆重逢,老一代的遗憾被年轻一代弥补了。
诉讼中,贾某某主张《海上生明月》有43处抄袭、篡改《万里鸿》,其中第1处是剧名;第2处是剧情;第3处至第30处是人物;第31处是人物唱词;第32处是人物道具;第33处至第39处以及第41处至第43处为台湾情景;第41处是北京情景。
就剧名,二者在文字表达上完全不同。
就剧情,二者的故事梗概如前所述,《万里鸿》讲述的是海峡两岸的亲生母子在“台办”和邮政老劳模的帮助下在北京团聚的故事;《海上生明月》讲述的是海峡两岸的一对海誓山盟的师兄妹在西北凤城重逢的故事。
就人物,《万里鸿》的主要人物是一对亲生母子、儿子的女儿、母亲的养子,以及帮忙寻亲的一位邮政老劳模;《海上生明月》的主要人物是一对海誓山盟的师兄妹、师兄的女儿、师妹的养子。二者的主要人物关系不同,而且人物的姓名完全不同。
就人物唱词,贾某某所主张的第31处唱词《万里鸿》是“见母亲哭声唤酸痛心间”,《海上生明月》是“听娘一番话,孩儿好心酸”。此外,庭审中贾某某还主张第19处、第26处、第28处、第38处和第39处的唱词也一致。其中第19处《万里鸿》的唱词为“我请你们饭店喝酒吃饭”,《海上生明月》的唱词为“对……不够找我,管饱!”“吃宵夜去咯”;第26处《万里鸿》的唱词为“找线索还需要致信台湾”,《海上生明月》中周海生的唱词最后两个字也是“台湾”;第28处《万里鸿》的唱词为“跳河后多亏了赵亮相救,没有他我早死去难活到今天”,“我就是程心远的生母顾阿娟哪!叹命苦失夫丧子早已改名黄某莲”,《海上生明月》的唱词为“江月下碧水边双双盟誓愿,非他不嫁非我不娶只等事业有成结良缘”,“从此改名换姓年复年”;第38处《万里鸿》的唱词为“明月几时有……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海上生明月》的唱词为“耀祖啊,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第39处《万里鸿》的唱词为“怎表我赤子之心矢志坚定,修血书再孝感妈祖石破天惊”,《海上生明月》的唱词为“娘啊娘你终身未嫁,这深情厚意石破惊天”。
上述唱词,除第38处均使用了宋词中的“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以及第39处均使用了成语“石破天惊”和“石破惊天”,其余唱词的文字表达均不同。第38处和第39处的相同相似,也存在于不同的语境。
就人物道具,《万里鸿》的道具是一对白梅绣巾,《海上生明月》的道具是一对鸳鸯剑。
就台湾情景,第33处《万里鸿》是台湾程宅室内悬挂“天下为公文题”书法,供奉妈祖神像红烛闪亮,窗外山连海景;《海上生明月》是台湾、海边、傍晚,天上一弯新月,袁耀祖家内外。第34处《万里鸿》是程心远读《苏武》掩卷后唱;《海上生明月》是袁耀祖拉京胡深思后唱。第35处《万里鸿》是程心远出场时响京剧;《海上生明月》是袁耀祖出场时拉京胡。第36处《万里鸿》是程心远出场后读苏武书;《海上生明月》是袁耀祖出场后念岳飞词。第37处《万里鸿》是程心远与女儿、女婿一家三口在梦幻中来的北京,拜托北京的邮政老劳模寻找老母亲顾阿娟;《海上生明月》是袁耀祖随女儿、台湾的妻子一家三口来到宁夏银川,通过师妹的养子周海生寻找师妹花月芳。第38处《万里鸿》是程心远率女儿、女婿为邮政老劳模帮忙寻母而唱《水调歌头》;《海上生明月》是袁耀祖在台湾的妻子劝慰袁耀祖而唱《水调歌头》。第39处《万里鸿》是程心远决定修血书梅巾寻找母亲;《海上生明月》是周海生决心孝感其未嫁的养母。第41处《万里鸿》是程心远身上常披一条白梅绣巾,另一条在大陆母亲手中,每当程心远出现,白梅绣巾就成为他手中的道具;《海上生明月》是花月芳手中常握一把鸳鸯剑,另一把在大陆的师兄手中,每当花月芳出现,鸳鸯剑也就成为她手中的道具。第42处《万里鸿》是程心远拜妈祖思念母亲后,女儿程云给父亲带来了北京台办、北京邮局寄来的寻亲传真而令程心远惊喜;《海上生明月》是袁耀祖抚剑沉思想念师妹后,女儿给他带来了凤城京剧团花月芳扮演梁红玉的剧照而令袁耀祖惊喜。第43处《万里鸿》是顾阿娟解放前曾因失子生路已断而跳河被救;《海上生明月》是袁耀祖在解放前被黑社会八爷抢去女情人拼杀而跳海逃亡台湾。
上述台湾的情景,二者完全不同。
就北京场景,第40处《万里鸿》是顾阿娟与赵亮结为义母子,哭诉当年;《海上生明月》是花月芳与周海生结为养母子,哭诉当年。二者存在相同情节。
此外,贾某某还主张《万里鸿》和《海上生明月》在唱腔和板式方面存在相同,但《万里鸿》剧本中并没有唱腔和板式,二者无法对比。
上述事实,有《借阅剧本协议与收据凭证》、《万里鸿》剧本、《海上生明月》剧本、贾某某提交的对比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创意和思想。涉案的两个剧本《万里鸿》和《海上生明月》均是反映海峡两岸亲人重逢的现代京剧剧本,就海峡两岸亲人重逢的题材,任何人均可以作为创作的主题。因此,《海上生明月》选取与《万里鸿》相同的海峡两岸亲人重逢的主题,并不构成侵权。本案中,要确认戴某某、邹某某编写的《海上生明月》是否构成对《万里鸿》的剽窃,必须结合贾某某主张的二者对比表进行。
贾某某主张二者的对比中包括剧名、剧情、人物、唱词、道具、情景,以及唱腔和板式。就剧名、道具和情景而言,二者完全不同。就剧情,二者表现的内容仅在海峡两岸亲人重逢的大题材方面相同,亲人的关系、重逢的方式等均不相同。就人物,主要人物的关系和姓名均不同。就唱词,贾某某所主张的6处唱词,只有两处使用了相同的宋词的语句以及一个近似的成语,这两处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使用语境还不同。考虑到剧本的创作是一个智力创造的过程,选取同样题材的剧本出现个别语句上的巧合完全是正常现象。《海上生明月》和《万里鸿》两个剧本仅在这2处存在相同或近似,贾某某主张的其他唱词部分的文字表达均不相同不近似。就唱腔和板式,因《万里鸿》剧本中并不包含这两部分内容,因此贾某某有关唱腔和板式的主张,缺乏权利依据。综上,《海上生明月》和《万里鸿》两个剧本,在剧名、道具、情景和人物关系、姓名等方面均不相同,剧情方面只是题材相同,具体反映的情节不同,唱词也仅仅是出于创作中的巧合而存在两处宋词和成语方面的相同或近似,唱腔和板式又缺乏权利依据。因此,《海上生明月》和《万里鸿》在表达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作品。贾某某主张戴某某、邹某某编剧、宁夏京剧团演出的《海上生明月》侵犯其对《万里鸿》剧本享有的著作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就贾某某要求宁夏京剧团和闫某某返还所借剧本的主张,因闫某某在借阅剧本时所签的《借阅剧本协议与收据凭证》中明确约定,借阅剧本押金200元,返还剧本时退还押金。押金的性质是作为剧本无法返还的担保,现闫某某表示剧本丢失无法返还,且贾某某也认可押金并未退还。因此,贾某某无权要求宁夏京剧团和闫某某返还《万里鸿》剧本。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12元,由贾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张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