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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风苑居住小区Ⅰ标段项目部、胡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4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青峰(特别授权)、周贵芳,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风苑居住小区Ⅰ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张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义、李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48岁,汉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黄某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风苑居住小区Ⅰ标段项目部、胡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风苑居住小区Ⅰ标段项目部、胡某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各项费用x元(不包括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原告不得再就其在南风苑居住小区Ⅰ标段工地受伤之事主张某何权利;

二、原告黄某所欠医院的医疗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诉讼费110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艳红

二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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