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
原告薛某
原告施某
原告黄某乙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薛某、施某、黄某乙与被告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薛某、施某、黄某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薛某、施某、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薛某、薛某、施某、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