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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白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白X。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白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款18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案款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艳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闫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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