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白X。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白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款18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案款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艳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