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4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4月1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4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4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4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4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4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4月2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黄某戊、赖某某、薛某、郑某、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郭慧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黄某戊、赖某某、薛某、郑某、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8名被告人为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用每天24小时看守方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年龄证明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八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丙伙同他人在漯河市召陵区X街一居民楼四楼租房屋内,以让其加入传销组织为由,对被害人余X非法拘禁长达七日,期间被害人余X交纳x元加入传销组织。
二、201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丙伙同他人在漯河市召陵区X街一居民楼四楼租房屋内,被告人黄某乙、刘某丁、黄某戊、赖某某、薛某、郑某、奉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X路百纺家属楼三楼租房屋内,以让其加入传销组织为由,先后对被害人蔡X非法拘禁长达共计11日,期间迫使被害人蔡X交纳5600元加入传销组织。
三、2010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乙、刘某丁、黄某戊、赖某某、薛某、郑某、奉某某在漯河市召陵区X路百纺家属楼三楼租房屋内,以让其加入传销组织为由,对被害人程X非法拘禁长达七日,期间迫使被害人程X交纳5600元加入传销组织。
四、201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丙伙同他人在漯河市召陵区X街一居民楼四楼租房屋内,以加入传销组织为由,对被害人张XX非法拘禁长达44小时,期间迫使被害人张化武交纳5600元加入传销组织。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8名被告人供述证明了对被害人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事实。
2、4名被害人陈述证明,被诱骗到传销组织后遭到搜身、恐吓及人身限制自由的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3、证人证言8名被告人以加入传销组织为由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
4、8名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黄某戊、赖某某、薛某、郑某、奉某某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黄某戊、赖某某、薛某、郑某、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四、被告人黄某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五、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六、被告人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七、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八、被告人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孙建国
审判员张喜来
审判员陶运起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