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XX。
本院在执行任某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李XX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由被执行人李XX支付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的抚养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