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西安XX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西安XX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XX发行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扣划中本案案款及执行费6028元,本院已将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