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林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9)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09年8月18日3时30分在本院X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法律文书专递费30元,合计8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韩咏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