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虎,上海胜杰(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新叶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上海新叶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借款人民币15万元,一月归还。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据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该诉讼请求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平
书记员吴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