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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湘法民一初字第1299号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本市供水管理处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湘乡市人民医院职工,住(略)。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贺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11月26日在湘乡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被告刘某某以我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执意要求把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她所有,且不分担我所经手的一切债务,我当时为了息事宁人,处理其他一些矛盾纠纷,违心地与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并非我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我与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以及离婚补偿费等事项内容。

被告刘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被告我与自愿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被告愿意向我赔礼道歉,我愿意放弃部分财产权利,承担部分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6日在湘乡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一、甲方贺某某与乙方刘某某完全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座落于本市X路自来水公司宿舍401住房一套和座落于自来水公司老宿舍X栋X一室一厅一套。座落在锦绣裕华X栋X复式住房一套(包括车库)均归乙方所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虞塘水厂享有的股份归乙方所有(包括原入股金5.5万元及现有升值部分),原水厂债务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离婚前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转移手续。

三、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双方各自在银行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

1、以甲方名义的债务由甲方偿还(包括还住房贷款借胡毓兰3.85万元、贺某卫2万元、贺某庄X.5万元、贺某均1万元)。

2、以乙方名义的债务归乙方偿还。(包括刘某阳1万元)。

五、小孩抚养的问题:

女儿贺某玙随谁一起生活由其自择,如其选择随乙方生活那么甲方必须每月付生活费给乙方不少于500元,教育费、医疗费,按需由甲方负担。如小孩选择随甲方生活那么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可不负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八、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拾万元。

原告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以及离婚补偿费等内容,并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内容“由甲方(贺某某)偿还胡毓兰借款人民币3.85万元”变更为由被告刘某某偿还胡毓兰借款人民币3.85万元。

二、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八条的内容“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拾万元”,被告刘某某自愿放弃补偿款贰拾万元。该笔款项贰拾万元的权利由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贺某玙成年以后自行处置。

三、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贺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同意,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审判长谢兵辉

审判员曾兴

助理审判员肖丽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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