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林全立,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全立、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双方互不了解,经常闹矛盾。因此原告认为已经无法再和被告生活,现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很好,没有争吵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9年11月份中止妊娠。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被告中止妊娠不满6个月,原告要求离婚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卫东
审判员常丽
审判员刘杰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