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29岁。
被告唐XX,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元月15日以双方经亲朋好友劝解已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管爱萍
二00九年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