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宋某华,常德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磊,常德市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X区江南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曾凡林,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常德市X区江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免交。
审判长曹承国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