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08)扶民初字第X号生效判决书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申请人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兵权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