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粟某甲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学研究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粟某甲,X,1980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余明礼(特别授权),XXX(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粟某乙(系粟某甲亲属,一般代理),X,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学研究所),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特别授权),X,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职工,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XX。

托代理人:朱应影(一般代理),X,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职工,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粟某甲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学研究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粟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粟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余明礼、粟某乙、被上诉人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急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朱应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粟某甲是粟某庆的女儿。2007年6月15日粟某庆因摔伤被送往急救中心住院治疗,2007年9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连枷胸、左侧血胸、左胸多根多段肋骨骨折(第3-7根肋)、左胸腔积液伴左下肺膨胀不全、右胸第6肋骨骨折、左耻骨上支骨折、双肺挫伤。2007年10月4日、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1月12日粟某庆均到急救中心门诊复诊。在2007年11月12日复诊病历中载明:病史某前,诉左胸壁疼痛,爬楼上坡时感劳累、急促、咳嗽咳痰、粘稠、白痰,神清步入,双肺听诊可,胸片示:双下肺炎变,左侧多发肋骨折。2007年12月26日粟某庆再次被送往急救中心住院治疗,次日医治无效死亡。因医患双方对于赔偿未达成一致,粟某甲乃起诉至法院。2008年3月12日重庆市公证处作出(2008)渝证字第X号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被继承人粟某庆生前离异后未再婚,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粟某庆的遗产应由其女儿粟某甲一人继承。2008年3月12日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重法(2007)A字第X号尸检病理报告,鉴定结论为:粟某庆系双肺融合支气管肺炎合并左肺脓肿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一审审理中,经急救中心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对急救中心在对粟某庆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和疾病参与度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医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一)医疗方医疗行为评估1、患者第一次出院时病情明显好转,肺部炎症得到控制,临床症状基本消失,一般情况好,WBC检查在正常水平,Ⅹ片仅表现少量包裹性积液,根据上述情况,患者有出院条件。2、患者出院后多次到门诊治疗,门诊处理不够积极;但2007年11月12日门诊显示患者白痰,表明患者出院后至2007年11月12日之间呼吸道症状不明显,肺部炎症轻微。3、2007年11月30日门诊病历记录欠详细,痰的性状未描述;应作血常规及胸片检查,以查明病情。4、患者第二次入院后,医疗方治疗积极。(二)因果关系及疾病参与度l、患者第二次以“突发意识障碍伴呕吐20+分钟”,入院时患者病情危重,根据患者入院时的表现和治疗情况,不能认定此次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2、患者外伤是自身因素造成,肋骨骨折及肺部积液在出院时医疗方已积极处理。尸检病理报告显示患者有慢性病变(肺内可见脓肿灶形成,部分脓肿灶周围可见大量纤维结缔组织包裹),此病变形成与外伤存在关联;尸检病理报告显示患者支气管炎可以认为是急性病变。3、医疗方2007年11月30日对患者处理的过错,可以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早期发现相关病变的可能性,不排除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关联。综上所述,急救中心在对粟某庆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不排除其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医、患因素,以认定急救中心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轻微因导因素,患者自身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较为合理。鉴定意见为:l、急救中心在对粟某庆的诊断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2、急救中心的过错与粟某庆的死亡存一定因果关系;3、急救中心的过错导致粟某庆死亡的轻微因素。现粟某甲要求急救中心赔偿丧葬费x.5元、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x元、交通费2224元、医药费721.5元、尸检费6000元、住宿费2500元、解决事故人员马德东误工费3983.01元、解决事故人员粟某乙误工费449元,

合计x.01元,按30%计算为x元。

一审法院认为,粟某庆因工作时摔伤到急救中心治疗,后因双肺融合支气管肺炎合并左肺脓肿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造成死亡。现经司法鉴定确认,急救中心在对粟某庆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医、患因素,认定急救中心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轻微因素,故急救中心导致产生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原因力较低,过错较小,因此急救中心应对粟某庆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此急救中心也予以认可。关于粟某庆因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尸检费、住宿费、误工费、丧葬费及鉴定费金额,系根据实际产生予以确定。至于粟某甲要求赔偿粟某庆的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项目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主张,故粟某甲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粟某甲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的问题,粟某甲因为父亲粟某庆的死亡结果,心理受到极大的创伤,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数额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主张。综上,依法纳入赔偿范围的有医疗费721.5元、交通费2224元、尸检费6000元、住宿费2500元、解决事故人员马德东误工费3983.01元、解决事故人员粟某乙误工费449元、精神抚慰金x元、丧葬费x.5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x.01元,按20%计算为x.20元。判决:一、因粟某庆死亡所产生的费用为x.01元,由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赔偿x.20元,扣除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已垫付的5000元,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尚应支付x.20;此款,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粟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2元,由粟某甲负担5897元,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负担1475元。

粟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粟某甲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当。2、一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过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进行判决,而不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3、鉴定费应由急救中心全额承担。因粟某甲仅要求急救中心承担整个赔偿费用的30%,现鉴定结果明确急救中心有过错,故应由急救中心全额承担鉴定费。4、一审法院计算诉讼费错误,应予纠正。为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重庆市急救中心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07年6月15日粟某庆因工作中摔伤到急救中心进行住院和门诊治疗。同年12月26日粟某庆再次被送往急救中心住院治疗,次日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解剖,其鉴定结论为:粟某庆系双肺融合性支气管肺炎合并左肺脓肿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急救中心在对粟某庆的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医疗行为的过错与粟某庆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医、患因素,以认定急救中心的过错导致粟某庆死亡存在轻微因导因素,故急救中心对粟某庆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急救中心对粟某庆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项目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该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的项目,故粟某甲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精神抚慰金也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计算,一审判决中计算精神抚慰金的方法及数额并无不当,故粟某甲提出的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一审法院根据责任进行分担,并无不当,故对粟某甲提出的应由急救中心全额承担鉴定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诉讼费金额,本院根据一审诉讼情况予以决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智勇

代理审判员张雪方

代理审判员黄某琴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