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42岁。
委托代理人刘X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X,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李永贵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