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X,女,35岁。
委托代理人邹XX,桃源县XX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XX县X镇XX南路X号。
负责人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X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X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县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向X负担。
审判员龚丽曼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