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a,女,汉族。
被告季a,男,汉族。
原告刘a与被告季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a诉称,原、被告原本相识。2004年4月20日,当时由于被告讲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钱,故原告于当天晚上借给了被告5万元,说好借期一个月,并立下借据。然被告逾期未付,经催讨无果。据此,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并支付借款的银行利息5,000元。
原告刘a为此提供了借条一份,日期为2004年4月20日,主要内容为被告季a向原告刘a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日期自2004年4月20日至2004年5月21日。
被告季a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a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偿付利息人民币3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元,由被告负担2019元,由原告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