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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某、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洛湛铁路工程指挥部、南宁铁路局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洛湛铁路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玉林市X路。

负责人谢某某。

原审被告南宁铁路局,住所地:南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本案涉案工程是修建铁路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修建铁路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七条关于国家铁路X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原审适用该规定第十二条以及本院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制定的《关于指定柳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确定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及部分被告所在地均在广西,应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东

代理审判员梁冬云

代理审判员黄某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柔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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