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66岁。
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刘某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申请人刘某某系刘某定的父亲。刘某定于2006年10月19日上午11点20分左右,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附二院看病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向本院申请,请求宣告刘某定失踪。
经查,刘某定,男,35岁,申请人刘某某与刘某定系父子关系。刘某定于2006年10月19日上午11时在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就诊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某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刘某定没有个人财产。本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7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某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定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关于宣告刘某定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某定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