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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XX、汤XX与被告汤XX、第三人刘XX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XX。

原告汤XX。

被告汤XX。

第三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汤XX与被告汤XX、第三人刘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XX、汤XX于2010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XX、汤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XX、汤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71元,减半收取2135.5元,由原告汤XX、汤XX负担。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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