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XX。
原告汤XX。
被告汤XX。
第三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汤XX与被告汤XX、第三人刘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XX、汤XX于2010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XX、汤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XX、汤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71元,减半收取2135.5元,由原告汤XX、汤XX负担。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