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x与被告郑x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海尔牌冰箱一台、惠尔浦牌洗衣机一台、海信牌74厘米彩色电视机一台归被告郑x所有,现在原告许x处的铂金钻戒一枚、铂金项链一根、铂金手链一根归原告许x所有;
三、被告郑x放弃原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北印家桥X号房屋拆迁中被告郑x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包括被告郑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原告许x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被告郑x财产补偿款人民币30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