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年×月×日生,汉族,长沙市X区X路X号。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因被告张某已经偿付借款,故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长刘昊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李华荣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