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10年2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窜至西华县X乡X村民张XX家中,因以前债务纠纷,与其发生矛盾,在争执的过程中武某某拿出自制枪支一把,对张XX进行恐吓威胁,后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周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自制枪支能对人造成枪弹伤害。
另查明,被告人武某某因上述犯罪事实于2010年1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张XX、秦XX、沈XX证言,枪支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提取笔录,行政拘留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