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1986年8月生.
被告翟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贵胡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翟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某某诉称,与翟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吵打,性格上有较大差异,要求离婚。
翟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侯某某、翟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元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翟某峰(X年X月X日生),现随侯某某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
本院认为,侯某某与翟某某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多交流,多沟通及时消除生活中的各种误会及矛盾,以家庭和孩子为重,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侯某某与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贵胡
二Ο一Ο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