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惠XX(系原告之母),住同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地块,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X座。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X,女,XX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王XX,男,XX公司工作。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陈X修复费用及补偿金总计人民币2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计184.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箐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