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思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靖边县医院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靖边县国税局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詹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思某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及儿子生活等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3日在(略)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生有一子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经常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大衣柜两个、沙发两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思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儿子李××壮随被告李某生活,抚育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思某所有,大衣柜两个、沙发两个归被告李某所有。各人衣服被褥各归己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詹向军
二O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