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X街×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7××××2616。
被执行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X区X路西侧北外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98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秦桂军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