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XX年生。
被执行人成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生活等费用共计x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学民
审判员刘录海
代理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