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某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新乡X村×号附×号,身份证号410711××××2014

被执行人××××有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廊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有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有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有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有某在银行的存款7182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桂军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卢雅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宜宾律师
王家虎律师 
四川宜宾
已帮助 435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已帮助 101389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已帮助 140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宜宾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