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回龙观××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团河苑南区×号楼×单元×室。
负责人:×××,经某。
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X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某。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X街×号天蕴大厦×-××。
本院审理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廊民三初字第79-X号民事裁定查封×××提供坐落于北京市X区X路×号院×号楼×层×单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某生法律效力,北京宏捷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坐落于北京市X区X路×号院×号楼×层×单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忠磊
审判员:艾福银
审判员:秦桂军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