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廊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对位于廊坊市X路×号,土地证号为廊国用(2005)第×××号、面积为20408.81平方米的土地具有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廊坊市××合作联合社位于廊坊市X路×
号,土地证号为廊国用(2005)第×××号、面积为20408.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忠磊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