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