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
被告谢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登记在谢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吴大成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