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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谢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

被告谢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登记在谢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吴大成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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