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某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被告人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0年10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南某某犯盗窃罪、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南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袁某某、南某某窜至西峡县X路水泵厂后盗窃白色大阳踏板摩托车一辆,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100元。
案发后,该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南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某某、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xx陈述,另有现场图及照片、西峡县价格中心鉴定、西峡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口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南某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且三名被告人均积极缴纳了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赛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