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桐矿务局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2-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4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奥地利维也纳第二区(略)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伟,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侨联主席,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住所地重庆市X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云杰,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桐矿务局林某处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诉,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于200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和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其他诉讼费预收1942元,实收1546元,合计64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607元,其他诉讼费预收1682元,实收884元,合计64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负担。

审判长冯海波

审判员黎慧

审判员杨光明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冯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