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奥地利维也纳第二区(略)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伟,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侨联主席,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住所地重庆市X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云杰,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桐矿务局林某处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诉,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于200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和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其他诉讼费预收1942元,实收1546元,合计64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奥地利阿波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607元,其他诉讼费预收1682元,实收884元,合计64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桐矿务局负担。
审判长冯海波
审判员黎慧
审判员杨光明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冯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