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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龙某,女,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粟某,男,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甄上标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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