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范某,女,回族,197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范某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范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企业法人与公民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双方对合同产生纠纷并未明确约定管辖属地。法律规定因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范某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因此,该案发生的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至此,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平安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孙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