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告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乙以“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一起抢劫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李东华
审判员杨彩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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