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村X组。
被告侯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村X组。
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侯某甲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甲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
审判员侯某甲平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