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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村X组。

被告侯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村X组。

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侯某甲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甲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

审判员侯某甲平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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