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会同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陈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木材管理站职工。
被执行人粟某,女,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某、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的(2010)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甄上标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