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姚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解某。
一审被告:王某某。
申请再审人姚某与被申请人解某、一审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日作出(2011)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14日,姚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姚某与解某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某议。姚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姚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某》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苏雯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