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原审被告葛某
原审被告王某丙
原审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上诉人张某,上诉人葛某、王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1)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张某,上诉人葛某、王某甲自愿达成如某调解协议:
一、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葛某、王某甲向张某一次性支付租金及各种费用共计70000元。
二、如某、王某甲不按期向张某履行支付义务,张某有权按90000元申请执行。
三、上述款项支付后,本案各方当事人因本次租赁一次性了结,别无纠纷。
四、双方当事人各自预付的诉讼费用自行承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代理审判员韩军
代理审判员魏俊哲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