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龙绪银(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富洲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4月27日原告江某某就与被告田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某院提起诉讼。原告江某某诉称,2008年5月被告田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告借币x元整,约定于2010年1月15日前还清,并立借据一份,由被告向某某提供保证。事后原告多次催索未果,故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田某及时偿还借款x元,由被告向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田某辩称:向某告借款本息共计x元,只因现在欠账太多一直拖欠未付,但会想办法偿还。被告向某某辩:借款的事实属实,欠原告本息共计x元,此款应该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5被告田某向某告江某某借款x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向某某自愿对该笔借款作担保。后原告多次向某告田某催要借款,被告田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拖延未予偿付。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对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原告对被告田某所欠借款利息进行了部分减让,被告田某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为x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0年1月15日前还清,被告向某某仍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某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某所欠原告江某某欠款本息x元,定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向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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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尚清
审判员张平权
审判员陈功全
二O一0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